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量化地区财政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地区把发展红枣、设施农业列入财政支持范围,投入大量资金,使其得到了快速发展。2009年,地区在继续给予红枣、设施农业财政支持的同时,将对高效节水工程建设给予财政补助。为加强管理,保证红枣、设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都能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生产,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效益,经行署研究,决定进一步细化量化红枣、设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标准和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枣基地建设
(一)建设标准
1. 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
2. 种植模式以2×3米为主。
3. 枣园周边防护林达到建设标准。
(二)补助办法
1. 种植哈密大枣的分两年兑现补助,按照地市4:6的比例,第一年补助350元/亩,第二年补助100元/亩。
(1)种植后当年10月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的,兑现当年补助。成活率达不到85%的,不予补助。
(2)第二年验收时间为9-10月,大枣保存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兑现第二年补助;保存率达不到90%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2. 种植其他红枣的分三年兑现补助,按照地市4:6的比例,第一年补助200元/亩,第二年补助150元/亩,第三年补助100元/亩。
(1)种植后当年10月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的,兑现当年补助。成活率达不到85%的,不予补助。
(2)第二年验收时间为9-10月,红枣保存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兑现第二年补助;保存率达不到90%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3)第三年验收时间为10月,红枣保苗数达到标准的,兑现第三年补助;保苗数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3. 对2009年以前种植的红枣,第二年、第三年补助也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三)考核验收
由地区林业局牵头,财政、纪检监察、统计、农经等部门参与,逐块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兑现意见。详细考核验收细则由地区林业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