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融政发〔2008〕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方案
(自治县禁毒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是《
禁毒法》的重要内容。自治区禁毒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区14个市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比例配备专职戒毒工作人员。为贯彻落实《
禁毒法》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结合我县毒情实际,为确保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禁毒委员会及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戒毒工作。
二、目标任务
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各种规章制度,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恢复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吸毒人数得到有效控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实现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