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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按照20:1的比例选聘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作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各乡镇的毒情状况,其中融水镇、三防镇配备3名以上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永乐、和睦、汪洞、怀宝、滚贝、杆洞、四荣、安陲、安太、白云、大年等乡镇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组织辖区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工作人员组成,机构建立后正式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二)选定工作场所。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工作小组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场所可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办公室负责本乡镇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日常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县禁毒委开展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均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主要用于聘请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人员的尿检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述人员配备比例以及各自财政状况进行核算。

  (四)摸清底数,签订协议。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要根据本辖区毒情,对辖区现有在家吸毒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到之日起算。

  对调查摸底掌握的吸毒人员全部进行登记,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由本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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