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七)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务必做到“六个一律”,即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五、工作步骤
(一)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月1日至4月30日)。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具体自查整改方案,落实专人认真开展自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措施和期限,确保如期完成;对单位自身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及自治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便协调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督察整改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成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安监、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旅游、经贸、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联合检查组实施专项督察整治。首先,认真排查和梳理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要立即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其次,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整治。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相关部门的整改责任,并督促单位按照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实现全程监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