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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开展好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与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护我县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企业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高度重视,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亲自抓,负总责。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是对一个乡(镇)和一个单位的总体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你们认真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内容,开展检查自评,编写“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总结”和填报“融水苗族自治县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总结和自评分表,于2009年2月5日前报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可通过电子公文网上报。

  四、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将于2009年2月10日至2月16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考核验收。其考核得分与正职领导及分管领导年终干部考核挂钩,80-90分为称职依据,90分以上为优秀依据。

  附件:融水县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融水县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标准

现场检查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分依据

满分

自评分

县考评

扣分

得分

一、环境质量及污染控制目标

(一)辖区环境质量目标

总体要求:辖区环境质量保持或优于上一年水平(2分)

1、    辖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国家的二年标准(1分)

2、    环境区域噪声达到相应的噪声功能区国家标准(1分)

3、    辖区内河流的水质要保持国家Ⅱ类水质标准(2分)

6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共12项每项基分3分)

1、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

2、废水: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氧化物、砷、汞、铅、镉及六价铬;

3、工业固体废物:

每期指标基分为3分,与上一年度相比,持平得3分;每增加1%扣0.2分,扣完3分为止,每减少1%另加0.1分,最多加到0.8分。如有虚报现象的,每虚报一个数据扣3分。

36

 

 

 

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一)环保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乡村建设办公室和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环保工作职能。

1、环保工作有分管领导,专人负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列入政府责任制得4分,少一项扣1分;

2、制定辖区环境保护计划并实施,得4分,无计划不计分,仅有计划未实施计1分;

3、乡村建设办公室和企办协助环保部门执行公务,完成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得4分,少一项扣2分。

12

 

 

 

(二)规定乡(镇)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实施管理办法的得4分;已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但未实施管理办法的扣2分。

4

 

 

 

(三)设立了生活垃圾处理场,对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进行了集中处理,并且未影响景观,未造成污染的得4分。否则不计分。

4

 

 

 

(四)辖区内应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报批率

报批率100%得4分;90%以上计3分;80%以上计2分,低于80%不计分。

4

 

 

 

(五)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率

1、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有设计、有专项资金、有实施方案并按时完成计3分;

2、履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得5分,未申报擅自投产一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

3、无建设项目计满分;

4、只要有一个建设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即该项不能得分。

8

 

 

 

三、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六)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布置环保工作,并有记录存档的得5分,否则不计分;

2、“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组织宣传活动得5分,反之不得分;

3、完成一报一刊征订任务另加6分,每超订一份《中国环境报》再加0.5分,一份《环境天地》再加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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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或污染纠纷的上报及处理

1、有文字或电话及时上报,并有记录存档得3分,否则,每次扣1分;

2、协助县环保部门调处得3分;

3、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或污染纠纷发生计满分。

6

 

 

 

(八)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管理

1、乡镇企业及个体企业开采矿藏有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得4分,每发现一次无防治措施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2、矿山报废后,恢复植被得2分,反之不计分。

3、无固体废物排入江河(含地下河)得2分,如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4、无重点区域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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