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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市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不断改善我县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抚顺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义务植树的对象和任务
  凡居住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11周岁至60周岁,女11周岁至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均应承担植树任务。成年人每人每年完成植树30株、学生每人每年完成植树10株(包括运苗、换土、整地、栽植、浇水、管护等)。义务植树法定任务换算成相应劳动量为:成年人每年3个义务劳动工日。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要求
  1、凡符合义务植树条件的人都必须完成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
  2、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中,要注重实效,提高造林质量,保证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在85%以上。
  3、对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以资代劳,向当地绿化办缴纳绿化费,并由绿化办统一安排地点、苗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造林。交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10元,青少年每人3元。
  4、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各乡镇绿化费由所在地绿化办负责征收。
  5、县绿化委员会对全县的绿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收缴2-3倍的绿化费。对未达成活率或保存率标准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按应达到的植树成活率、保存率的数量和标准,在下一年进行补植,对不补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加倍收缴绿化费。
  6、各级绿化委员会所收缴的绿化费,一律用于城乡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三、义务植树地点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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