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府办[2009]8号 2009年2月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县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的素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琼府[2006]4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重点引进我县优势产业和社会科学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自主创新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包括:
(一)热带作物、热带果蔬、杂交水稻、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种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二)特色旅游产品研发、旅游发展规划、市场营销与管理及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人才;
(三)海洋经济、电子信息、生态环保、能源动力、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水利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教育、卫生以及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我县紧缺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对于我县特别紧缺的专业人才,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至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
(二)具有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职业资格的;
(三)不具有相关专业学历,但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
对于具有的硕士、博士以上学历的,优先引进。
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方式为考试录用、调动、聘用等方式。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定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