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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人才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签约在我县工作5年以上者,用人单位可发给在我县购置住房的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标准为:

  (一)具有“突出贡献”、“特贴”专家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万元以内;

  (二)省部级优秀专家、博士以上学历的10万元以内;

  (三)其他人员5万元以内。

  第七条 以辞职、退职形式引进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将有效证件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门核实后,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待遇、工龄可连续计算。保障关系不能转来我县的,从原参加工作时间起至被我县引进时,基本养老保险可视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我县财政拨付,在我县退休,可享受同等条件人员待遇。

  第八条 调入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满编时,可经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聘满的,可向县人事管理部门申请追加专项指标,待有职位空缺时予以冲销。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县之前获得的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按规定程序报经人事部门核实后予以确认、保留,并按照相应制度纳入我县同类人才管理、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解决好正式调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就业和就学问题。用人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与县人事、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已调入我县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时享有本县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的,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工资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协商,并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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