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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层次人才,如果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条件许可,退休后可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可灵活采取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权期权等各种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重奖为我县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具体标准为:

  (一)拥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重大发明创造并主持推广、实施,给我县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年利税达500万元以上,除省奖励外,县政府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但不宜量化评估的,经省科技、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鉴定,除省奖励外,县政府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和省奖励外,县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第一名5万元,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3万元,一等奖第3名或二等奖第2名1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经费,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部门预算,由县财政全额或部分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凡由县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人才引进经费的用人单位,每年7月份前应向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的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经费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程序,加强县属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材料;

  (二)县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核准;

  (三)填写《昌江黎族自治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四)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县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检查监督。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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