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以房地产权投资入股变更股权涉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8]277号)
近期,通过股权变更进而涉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不断增多,而且往往转让形式多样,审核难度较大,征免难以界定,纳税人规避税收情况比较严重。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经市局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加强以股权变更形式转让房地产涉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凡发生上述以股权变更形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必须统一向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并区分不同的股权变更行为收集转让房地产的有关基础资料,对其中需要管理职能局提前介入审核的行为,填制《股权变更转让房地产涉税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层报征收分局审核,以书面函件的方式移送相关管理职能局调查核实。同时,征收分局应对受理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二、各管理职能局对征收分局移送的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人,应加强纳税辅导,详细了解该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纳税义务,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对该行为应税事项出具调查意见,填制《股权变更转让房地产涉税事项审核表》(见附件2),层报管理职能局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回复征收分局。同样,各管理职能局应对调查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管理职能局在房地产变更涉税审核时,如发现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形须进行税收清算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发现以前年度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应一并补缴入库,并按征管法规定征收滞纳金。
三、征收分局根据各管理职能局的调查审核意见办理,出具股权变更征免税证明,并做好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四、对以股权变更形式转让房地产涉及到的纳税人,各管理职能局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对其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管理(包括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章程、企业股权转让时的股东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以及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凭证、经营利润分配凭证等的跟踪管理,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涉税管理行为一并进行,防止出现虚假股权变更行为。
五、区、分局内征收、管理分离的金湾区局、斗门区局、高栏港分局也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上述的规定加强各环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