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第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第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批当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安排,基金的来源: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上级下拨资金;
(五)其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市财政给予财政困难的县(区)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