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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7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通知》(财监[2008]63号)精神,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财政部关于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通知》(财监[2008]63号)随文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为做好甘肃省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工作,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在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驻厂税务管理组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实施成品油销售的税收监管工作。

  二、为保证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开展甘肃省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收入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规定,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及时报送成品油生产企业每天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对核查情况在上报总局的同时,抄送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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