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8]17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期限和范围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审核和审批要求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从收到本文之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及《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驻川监[2004] 22号)和《关于调整扩权试点县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驻川监[2007]133号)的规定,受理相关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手续,审核无误后报四川专员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