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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2008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2008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8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审核工作,现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8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74号)要求,提出以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本着诚实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前做好报审准备。有关单位要在2009年1月31日以前按照财社[2008]274号文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备我办核查。具体如下:

  (一)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2003、2004、2005年度财务报表;

  (二)2008年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内部医药费报销规定;

  (三)2008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专账;

  (四)“4050”人员名册;

  (五)《2008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

  (六)《2008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2008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附件3)及相关资料。

  二、我办将从2009年2月15开始进行审核,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参加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各参审单位务必于2月15前向我办上报审核资料,并将企业确定的负责该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我办。若附件名单内有不参加2008年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的,请于2009年1月31日前提前告知我办。

  审核地点:成都市大安东路49号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系人:张进、董建宏;联系电话:028-86927317,86927311。

  三、企业如对我办的审核结论有不同意见,可附文字说明,通过总公司(集团)向财政部反映。

  四、审核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对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凡虚报冒领或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我办将依据现行财政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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