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局、财务总监要督促和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和不断完善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水土保持、环评、林地使用等审核手续。
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监察检查。各县区参照制定本县区的实施办法。
四、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易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西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22项,主要是安排广大农村和基层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
各级发改、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到“文到即转、款到即拨”,将特事特办与坚持原则有机结合起来。在上级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下达下发后10天内安排下达和拨付资金到下级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确保投资计划及时转发下达和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在资金拨付上,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督促办理有关手续,加快资金拨付。保障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五、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六、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各县区、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特事特办,提高效率。项目审核、环评审查、用地审批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在坚持严格管理程序的同时要兼顾和提高工作效率,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办法,加快各个环节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