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所属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通信、供水、供电等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确经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八、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全力加快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新建项目,要按国家的要求尽快完备建设手续,尽早开工建设,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形成有效需求。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自治区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优先考虑安排建设配套资金,加强资金落实,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发改、财政部门要开拓创新,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通过争取金融信贷、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引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要克服资金调度紧张等困难,通过从当年超收收入特例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安排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安排等多渠道考虑筹措建设配套资金。努力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对配套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资金无法落实,不能保障到位的项目,要适当压缩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规模。调整后仍无法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要暂缓实施建设。杜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出现“半拉子”工程。
十、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确定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十二、项目要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按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法规定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确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邀、议)标、投标活动。
十三、下达到各部门、各县区的中央新增投资、自治区投资,要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