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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财企[2010]4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
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区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四川省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逐级筛选推荐,择优扶持,全省竞争立项的程序,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办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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