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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籍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籍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籍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柳州籍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的柳州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严格训练,敢于拼搏,为国争光的积极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到自治区、国家级运动队的柳州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为运动员训练、输送、管理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10万元、4万元、3.5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含税)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含税)
  (三)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其获奖名次的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金;
  第六条 给予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团队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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