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工业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优化市区产业规划布局,促进企业搬迁改造,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72号)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即建成区范围内,下同)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按照推进市区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市区产业布局,促进市区工业升级,提升市区经济竞争力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支持和鼓励都市型工业继续做大做强,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搬迁到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园、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易地建设。
二、企业搬迁的实施
企业搬迁按照“统一规划与分期分批实施相结合、结构调整与改造提升相结合、应搬则搬与早搬快搬相结合、责任明确与部门分块包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一)企业搬迁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1. 企业搬迁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根据城市规划需搬迁,并已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
2. 享受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可享受《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①企业现使用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处置的土地;
②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必须由政府收回,并在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后即办理土地出让;
③企业购置新址土地用于搬迁建设,且搬迁后生产规模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税收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