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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④企业搬迁要增加技改投入,更新技术装备,提升产业层次;
  ⑤因环保问题实施搬迁的企业,搬迁后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搬迁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1. 企业搬迁购置土地确有困难的,经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租赁各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搬迁的企业,必须将获得的政府搬迁改造扶持资金的50%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50%用作企业生产流动资金。
  2. 获得市政府搬迁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工作程序
  1. 企业向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规划设计、评估及环保等机构编制的搬迁改造方案和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或法院意见,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经企业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的搬迁改造方案。
  2. 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企业年度搬迁改造计划,报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3. 搬迁改造企业凭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①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企业搬迁改造书面申请材料(按照第1条要求的提供三套材料),作为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测算依据。
  ②市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发函要求提供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③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在2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的补偿进行测算。
  ④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的补偿测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⑤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将经审定后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测算结果,送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补偿测算结果通知企业。
  ⑥搬迁企业对补偿测算结果无异议的,即与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及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⑦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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