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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⑧搬迁企业按规定将无产权争议及无抵押关系的原址土地证、房产证、契税证等证件交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并按时交出土地。
  ⑨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为搬迁企业新址建设办理相关的手续。
  4. 在收回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划用途,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5.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金额的意见,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6. 市财政局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将支持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分三次拨付给企业,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
  7. 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工程后,将竣工验收和审计材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三)易地建设
  1.搬迁企业易地建设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鼓励类项目的,以及新上改造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的,可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申请享受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因环保问题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后实施项目改造的,可给予环保资金支持。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搬迁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企业搬迁专项资金”(该资金为定向委托无息贷款)。
  2.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搬迁企业到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易地建设且项目用地面积少于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并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可享受《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柳政发〔2008〕33号)规定的标准厂房基建补贴或贷款贴息。
  3.搬迁企业到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协调用地指标,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原址土地5亩以下,新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以下的搬迁企业,原则租用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不单独供地。
  (四)资金支付
  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新址建设项目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环保资金补助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市经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补偿款的拨付。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搬迁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费。
  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在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益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30%拨付给企业;新址地上建筑物(主体厂房)封顶后拨付40%;新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30%。租赁标准厂房的搬迁企业,经验收确认已经购置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后,市财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两次拨给资金:在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后拨付50%;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后拨付50%。企业项目竣工、购置设备及投产验收,由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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