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柳州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
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步伐,改善改制企业职工的居住条件,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物权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改制企业危旧房集中区职工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项目业主对被拆迁改造住户实施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户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户,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改造私有房屋所有人;或指2007年12月31日前以原改制企业统一建设安排的独立公有住房为唯一住房且符合条件的住户。
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拆迁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建委、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信访、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总工会、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实施。
第四条 拆迁安置方式可从原地段安置、异地段安置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五条 选择原地段安置、异地段安置的被拆迁户原则上执行一套旧房换一套新房的拆迁安置政策。
为保证改造区内被拆迁的有产权住户原居住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减小,原则上按被拆迁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违章搭建除外)1比1.2的标准建筑面积给予安置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