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对2007年12月31日前居住在由原改制企业统一建设并统一安排的独立公有住房且为唯一住房的原职工住户,要求安置住房的,由被拆迁职工住户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由房改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审议批准,可按一户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48 m2/套的最小户型,按本改造工程特定的房改政策交纳房改购房款后,成为合法安置对象,安置房产权归个人。
  对非职工住户和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原职工住户不予考虑住房安置;特殊情况(市内无产权住房)要求安置住房的,经过审议批准,可按一户一套的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8 m2/套的最小户型,安置房产权归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参考市国有公房租赁标准与被拆迁住户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 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暂定为48 m2/套至90 m2/套的标准户型档次;住宅安置房价格由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公示; 被拆迁户与项目业主签订拆迁改造协议后选择安置房。
  第七条 被拆迁户住宅安置房标准最低保障建筑面积为48m2/套。
  有资格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户型时,可以依据自身的购买能力和个人意愿,以应安置标准最低保障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建筑面积48m2/套至90m2/套之间多种标准户型中进行选择。
  选择安置房的顺序以被拆迁户与项目业主签订拆迁改造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先领选房号,实行阳光选房。选房应根据拆迁改造的批次,按项目业主提供的相应安置房小区批次选择安置房。
  第八条 为保证改造区内有资格取得安置房产权的被拆迁住户因拆迁改造充分受益,免交应安置的标准建筑的购房款,免交被拆迁房屋年份差价的购房款,免交被拆迁房屋结构差价的购房款。在安排安置房时合理的考虑楼层差价的购房款。
  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在建筑面积48m2内的(含1:1.2安置房比例政策)免交差价和购房款。
  被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在5m2(含5m2)内的,按该安置点房屋惠民价格结算;再超过部分按该项目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自愿低于应安置标准建筑面积下一档次标准户型安置的,由项目业主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补足差价。
  异地段安置的按照不同地段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差价结算地段差购房款(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
  被拆迁户可根据各自经济状况采取一次性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购房款结算,一次性付款可享受减免应交款项总额xxx%的优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