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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原地产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等规定,以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条 被拆迁有产权户属于政府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选择超出应安置标准建筑面积5 m2(含5 m2)且无力购买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审议批准,免除超出应安置标准建筑面积的差价。
  第十一条 改造区内无房屋产权被拆迁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原职工住户,属于政府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按本改造工程特定的房改政策交纳房改购房款有困难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标准保障建筑面积48m2/套户型安置,免除购房款,安置房产权归被拆迁户。
  第十二条 改造区内无房屋产权非职工住户,属于政府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一户一套的标准安置建筑面积48m2/套户型,按同区域廉租房租金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
  第十三条 对改造区内被拆迁住户的特困户、低保户确认,由城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同时予以公示,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将产权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且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的,经被拆迁户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审查批准,按被拆迁产权非住宅房屋补偿价50%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原地段安置、异地段安置的,按8元/m2(每户最低不少于50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选择过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元/m2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元/m2由项目业主支付(每户最低不少于400.00元);安置房交付后按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自改非住宅房屋以实际拆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费用等按市场价格由项目业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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