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柳政办〔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4年我市在建筑行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柳州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所有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时,在标书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存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中标或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及时按本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二)建设工程项目中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按规定从中标企业交存的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二、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标准: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单项工程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最高额为60万元。
(二)同一建设单位开发或同一建筑业企业承建同一工程项目,不管该工程分多少个标段,最高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同一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达到以下最高额度标准时,不需再按项目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 建设单位最高额度标准为100万元。
2. 建筑业企业最高额度标准按资质等级分别为:总承包资质特级200万元;总承包资质一级100万元;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下和专业承包资质各级60万元。
三、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达到最高额度标准后,需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持已交纳达到最高额度标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领取“柳州市建筑行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书”。
四、同一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所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用于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
当企业发生应急事件所需的支付农民工工资金额超过该企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量时,该企业应在15日内将超出部分交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再先予支取该企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补交已先予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