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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专员办关于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专员办关于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陕监[2009]44号)


各驻陕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对中央驻陕金融企业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和《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精神,结合陕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基础数据库

  为做好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动态掌握驻陕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监督的相关数据,我办将建立有关数据库,要求各驻陕中央管理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一)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呆账核销的信息(按财驻陕监[2008]99号执行)。

  (二)各单位于每季终了10日内按要求及时向我办填报自主减免表外利息的有关情况(填报内容见附表一)。第一次填报包括2008年减免情况。

  (三)各单位于每季终了10日内按要求及时向我办填报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填报内容见附表二),并附文字说明。

  (四)为做好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规定,各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我办报送本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并附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总行(总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根据文件精神,我办将每年选取1-2户驻陕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需要了解的情况或发现的问题,我办将及时采取问询、约谈、调研、巡检等方式,获取相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成效。

  三、适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对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处置、自主减免表外利息等事项,我办将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

  我办金融监管工作由四处负责,联系人:霍志新 董芳芹

  联系电话:029-87624565  029-8762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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