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3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保护我省工业园区企业的竞争力,在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范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降低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缴费门槛,促进劳动力就业,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促进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工业园区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各地在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将原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二、工业园区企业职工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现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仍可按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在国家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前,可按本通知参加养老保险,待国家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后,按照省政府贯彻意见执行。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户籍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开始前,要及时将下一缴费年度本地区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范围、增长比例等情况,书面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对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资金中开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规范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降低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缴费门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每个工业园区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操作,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做好政策解释,确保政策调整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