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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08〕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自治区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建管〔2008〕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区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切实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我市住房保障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筹资;坚持循序渐进,给予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逐步解决。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三)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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