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12号)
中央在甘各金融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将按照“立足现有职能、实施分类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分析评价、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原则开展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在认真梳理现有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授权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工作总体规划,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以现有职能为切入点,区别不同类别的金融企业和财政管理事项,统筹规划,扎实做好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突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特色,强化对财政金融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工作方式,将专项检查日常化、机制化,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围绕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层次,结合监督检查,分析反映财政金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效,探索和推进对本地区金融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金融形势等的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财政部提供金融监督的信息和资料。针对甘肃省内金融企业的特点,密切关注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确定近期和中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明确阶段性内容、目标及需要采取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下同)的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预决算管理。对甘肃省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预算进行监督,审核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决算;根据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