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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

  (二)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进行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1、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2、督促中央在甘政策性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呆、坏账损失按规定权限进行检查;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3、监督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4、定期检查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该机构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5、根据需要适时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6、根据需要对中央在甘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7、根据需要对中央在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的公开性、合规性进行监督,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对资产公司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办理中央在甘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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