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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一)彩票公益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级彩票公益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八条 广东专员办依法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有关彩票机构以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十九条 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有关彩票机构应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彩票公益金的政策文件依据;

  (二)申报和缴纳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

  (四)彩票销售系统有关原始数据、资料、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及时报告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对违反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广东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无权处理的事项,广东专员办将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未履行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专员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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