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保险服务情况,为参保人员确定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时,所承担的诊疗项目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为其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所核准的诊疗项目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接诊门诊慢性病诊断或治疗范围。对超范围诊断治疗涉及的诊疗项目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流失的,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六、关于违规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虚假医疗收费票据、处方、伪造医疗文书及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经查属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扣回预留金,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数额累计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资金,扣回预留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自被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数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资金,扣回预留金,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间暂停网络运行和费用结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或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停止网络运行和费用结算。
七、关于定点单位的考核及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年终须参加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同年度考核不合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自被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一个年度内不提供服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自被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一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