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新财社[2008]286号)
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改领字[200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7]118号)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增强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的保障功能,经研究,现将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调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每人每月缴费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由5元提高到10元,调整后全年缴费标准合计为240元/人。
二、资金筹集: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归集缴入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后,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依照年初大额医疗保险金预算,按进度拨付自治区医保中心大额医疗补助金;财政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年末依据区本级当年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财政补助标准,将大额医疗补助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财政预算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