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聘用。经自治县人事领导小组审批后,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合同期为八年,原则上八年内不准跨县域流动。聘用合同签定后报自治县人事部门鉴证。属人才调动的按照调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9、对于特殊人才的引进可简化程序,不受引进范围和职位条件限制。
五、待遇
1、引进的人才,工资享受五类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
2、凡重点引进的特殊人才,不受用人单位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等限制,从优从快办理聘用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均可随调、随迁。同时也可按照相应条件享受自治县招商引资有关住房、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3、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安置1名子女就业,工资由县财政负担。对引进人才的有功人员,由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管理和考核
1、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的人才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临时聘用、中短期服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制定管理考核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县人事部门备案。对考核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取消相应待遇。
3、已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县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监督及要求
1、选拔考核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保证选拔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参与选拔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并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规定的应聘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引进紧缺人才
选拔考核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