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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原板溪综合农场和原板溪计生站两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决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原板溪综合农场和原板溪计生站两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决定
(印府发〔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板溪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21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请求明确原板溪综合农场和原板溪计生站两宗地的权属。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法制办、国资办、国土局组成调查组,就两宗地的权属作了深入调查。
  经调查查明:原板溪综合农场位于板溪街上(秀溪山庄对面),现有砖木结构房屋3间,占地面积270.7 m2(建筑占地191.2 m2,空地79.5 m2)。该农场由原板溪公社于1977年9月征用原文武大队(现为文武村)的集体土地修建,对文武大队被征用的土地,板溪公社已从其他大队调整土地予以了补偿。农场于1978年5月正式建成,1982年解体。农场解体后,其土地和房屋由原板溪公社管理使用。1984年3月机构改革,大队改为村,公社改为乡,农场的土地和房屋由板溪乡人民政府接管。1992年“撤区并乡”设立板溪镇人民政府,农场的土地和房屋由板溪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至今。
  原板溪计生站办公用房位于板溪镇人民政府食堂旁,有砖木结构房屋3间,占地面积440 m2(建筑占地103.7m2,空地336.3m2)。该房屋最初为板溪邮政支局办公用房,于1973年由自治县邮政局出资修建。该宗地原属板溪大队新街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板溪区政府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予以征用,并划拨给自治县邮政局使用,征地补偿费已由自治县邮政局支付。1978年,板溪邮政支局新建办公用房,该房屋交由板溪区政府管理使用。1992年“撤区并乡”设立板溪镇人民政府,板溪镇人民政府将该房屋用作计生站办公用房。板溪计生站于2004年搬至新办公楼后,该房屋闲置至今。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项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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