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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药费用二次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药费用二次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8〕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药费用二次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药费用二次补偿方案
(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08〕96号),结合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际,决定对2008年度全县患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药费用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对象  我县2008年度所有参合农民,凡在2008年度因重大疾病住院产生大额医药费,属于我县新农合报销范围,个人承担0.5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二次补偿。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二次补偿金=个人承担医药费×补偿比例。实行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最高补偿6万元。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承担医药费在0.5万元(含0.5万元)至1.5万元的按40%补偿。
  (二)个人承担医药费在1.5万元(含1.5万元)至3万元的按50%补偿。
  (三)个人承担医药费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的按60%补偿。
  (四)个人承担医药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70%补偿。
  三、补偿时间
  补偿工作从2008年12月15日起,于2009年2月15日止,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四、补偿程序
  (一)造册。各乡镇根据新农合台账,统计出本辖区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同时填报二次补偿花名册。
  (二)审核。自治县合管局对各乡镇二次补偿花名册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二次补偿资金划拨到各乡镇合管站专门帐户。
  (三)公示。各乡镇根据自治县合管局的审核结果,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二次补偿名单和金额,向公示无异议的参合农民填发二次补偿金领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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