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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府发〔200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在项目预可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内容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时,列入项目的总概算。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发改局统筹安排,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为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收回滚动使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的项目以及县委政府安排争取的重点项目,可申请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列入国家、省、地长期规划和已获省发改委批准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条 申请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提交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经费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八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对收到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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