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县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款合同,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明细计划表》。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首次拨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县发改局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款通知单,县财政局根据借款合同和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首次拨付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年度计划额的50%,剩余资金在最终成果审查合格提交后10日内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还款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县发改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立即归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全部缴入财政。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对无故不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抵扣当年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 凡由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缴入财政。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氯化作用挪作它用。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停止拨付或提前收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县发改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提交一式三份送县发改局归档,存入县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前期工作,直至合格,否则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