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8〕42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8日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乌鲁木齐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本着“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已购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住宅交易,是指住宅所有人因买卖、赠与、交换、出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原因,将已购住宅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经乌鲁木齐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乌鲁木齐市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参照住宅建筑结构、成新率、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经过计算,确定住宅的最低计税价格。
第四条 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1、多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面积×【多层住宅交易平均价格×成新率×(1-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
2、高层、小高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面积×【高层、小高层住宅交易平均价格×成新率×(1-朝向修正系数)±高层、小高层层差修正金额】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住宅发票、合同、建筑结构、成新率、楼层、朝向等相关纳税资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外公布乌鲁木齐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办法,供纳税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