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要依法对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应当进一步细化、量化的项目。要注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项目的可行性.宜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和确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权项目的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并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处罚依据梳理和细化、量化项目确定工作.分别由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组织所属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梳理和确定工作由设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属于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梳理和确定工作由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市、县(市)负责。梳理、确定的结果抄送省法制办。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需要细化、量化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细化、量化的规范标准和适用原则,作为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1.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裁量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要合理设置裁量标准,体现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3.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分工。细化、量化工作由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项目,按照权限,对各自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具体的细化、量化。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参照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级实施的细化、量化标准应报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应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抄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