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为四年,即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31日止。
(二)补贴对象。我州行政区划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牧民,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三)补贴范围。农牧民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内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四)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不超过2000元、冰箱(含冰柜)不超过2500元、手机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不超过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内每个农牧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农牧民持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本县内任何一家经过确认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农牧民在购买时必需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进行核对一致。
2、实施期内购买人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的补贴类家电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由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县财政部门申报(超期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3、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2)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3)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簿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卡通”专用存折(没有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立)。
4、县经贸部门按规定对购买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购买人申请经确认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购买人的涉农综合补贴一卡通账户。具体按《
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不超过一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