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购买补贴类商品要退货的,按国家三包规定范围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退、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四、承销企业确定及要求
1、承销网点确认条件:(1)必须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及其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承销企业要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2)具备送货、安装、调试以及售后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正规税务销售发票的条件;(4)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各县家电下乡产品承销企业由县经贸委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确认条件,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商务厅公布的《家电下乡投标销售企业网点名录》选择家电下乡承销企业。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经贸部门登记确认,并填写《青海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各县选择的承销企业须经州经贸委、州财政局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核准,统一向社会公告后确认。
4、各县原则上在较大的中心乡(镇)至少设立1个销售网点。经确认的家电下乡承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延伸供货网点,方便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5、承销企业要组织好家电下乡产品货源。要备足中标产品货源,方便农牧民及时购买;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要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销售服务和登记。要为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以一人(一户),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各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7、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要妥善处理投诉,各销售网点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