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容易洒漏脱落和扬撒货物运输车辆强制安装密闭加盖装置的公告》等37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8〕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三亚市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本市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五部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五部局第120号令)、《
三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06〕136号)文件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房屋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标准的普通住房,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是市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的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各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等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的初期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各社区居委会以及各相关单位协助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计提的廉租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部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定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