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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户主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五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已领取市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三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五)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有住房状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在 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情况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调查及初审,并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异议。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情况,同时报区管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的,报区管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市租赁住房补贴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资格予以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各区管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已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租赁家庭”)实行轮候制度,依次解决。本年度未获得补贴的家庭下一年度可继续申请。在轮候期间,租赁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管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3平方米(包括现有住房使用面积)。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首先提供给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无房户家庭,其次再解决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同等条件下,军属、烈属、劳动模范、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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