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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月补贴总额=〔家庭(直系)居住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3平方米-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使用住房平均市场租金(13元/平方米?月)。例如三口之家,其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其租赁住房月补贴总额为:(3×13平方米-20平方米)×13元/平方米?月=247元/月。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通知》;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租赁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账号内,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
  (一)在租赁补贴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管委及相关部门复核后,由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取消发放租赁补贴或调整租赁补贴额度。
  1、户口迁出本市;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民政部门取消其《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
  3、住房条件改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8平方米的;
  4、将承租的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5、无故将租赁住房空置1个月以上的;
  6、无故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7、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一次会同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年收入、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蓄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取消其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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