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搞好粮食调运。由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从库点调运原粮到加工厂,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从加工厂调运成品粮到各销售网点。
4.4.4 组织好粮食销售。启用市确定的“特别严重”情况粮食销售网点,延长营业时间,公开价格挂牌销售。必要时实行限量供应。
4.4.5 疏通市外粮源渠道,及时补充市场粮源,必要时组织粮食进口。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规模充实储备库存。
4.5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发生的突发性情况结束,市场平稳、秩序正常时,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经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应急结束,由市人民政府通过《三亚晨报》和三亚电视台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 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2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5.3 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开支要加强监管,保证及时核定和支付。
5.4 农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粮食生产计划,增加粮食产量。
5.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5.5.2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5.3 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5.4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时期玩忽职守的;
5.5.5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应急保障
6.1 落实粮食储备。按照规定落实市级粮食储备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6.2 掌握一批粮食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市粮食局要加强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销售网点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根据应急需要核准落实一批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销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