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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管理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前,省厅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司法部的规定,核准登记了一批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数年来,上述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积极履责,为各级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提供鉴定服务,促进了司法公正。为进一步规范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管理,根据司法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关于“积极推进‘三大类’之外其他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要求,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苏高法〔2007〕431号)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从事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劳动合同关系隶属于机构母体的专业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

  二、目前暂不核准新的从事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现有机构也不增加业务范围,低于法定人数要求的,依规定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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