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十、《条例》第
七十六条:
(一)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检: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1个月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2个月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 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1、年检报告书中除涉及财务数据内容外,其他内容虚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2、年检中企业提供的其他年检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份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财务报表虚假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虚假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十一、《条例》第
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十二、《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
十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隐瞒真实情况一种且非主要登记事项,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二种且非主要登记事项,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至二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隐瞒真实情况三种以上或虽不足三种,但属于主要登记事项一项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十四、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及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十五、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没有违反国家其他专项审批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及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4)非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2、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有违反国家其他专项审批规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十六、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出借、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未获非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获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及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获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4、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获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属于依许可经营项目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伪造、涂改营业执照,获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未获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十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过改正期限7日以下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2、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过改正期限7日以上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八、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抽逃、转移资金,使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至30%,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但尚未使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下,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至50%,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十九、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限期10日以内的,处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2、超出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3、超出限期30日以上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二十、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不超过八千元的罚款;
2、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二项以下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3、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的,处以五千至八千元的罚款;
4、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以上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2、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
二十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二千元的罚款;
2、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者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4、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者虽不足上述时限、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内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的罚款;
2、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改变名称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或者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2、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4、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30日以内的;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超期30日以内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2、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30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超期30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以五百至三千元的罚款;
3、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超期3个月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十六、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后未备案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