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罚款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属于国家许可经营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四十九、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用于从事国家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十、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营业执照一次的,处以不超过四千元的罚款;
  2、伪造营业执照二次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四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七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五十一、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500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国家依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十二、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经营活动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2、有经营活动且获取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十三、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十四、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改变字号名称在六个月以内的,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2、改变字号名称在六个月以上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使用擅自改变的企业名称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因擅自改变字号名称被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但逾期仍未办理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五十五、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没有违反国家其他专项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或者非法所得不超过二千元的,处不超过二千元罚款;
  (2)非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或者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2、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违反国家其他专项规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属于依许可经营项目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五十八条执行。
  五十六、第十六条第二款: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下,或者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或者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擅自经营三种以上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3、构成无照经营,或者个体工商户擅自经营的商品同时属于依许可经营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五十八条执行。
  五十七、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1、超限期10天以内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超限期10天以上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九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八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五十八、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6、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五十九、第十五条: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2、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六十、第十六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5%的罚款;
  2、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5%至15%的罚款;
  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并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15%至20%的罚款;
  4、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下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5、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至两倍的罚款;
  6、拒不改正,超期限30日以上或者经过二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两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九节 违反互联网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六十一、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章 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十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3、擅自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给权利人或者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六十三、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贿赂额不超过一千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个人对个人贿赂额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在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在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或者单位对单位贿赂额在一千元至二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个人对个人贿赂额在二千元至三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在二千元至三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在一万元至二万元的,或者单位对单位贿赂额在二万元至四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个人对个人贿赂额在三千元至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在二万元至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在三千元至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在二万元至四万元的,或者单位对单位贿赂额在四万元至六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个人对个人贿赂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对单位贿赂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不足以上数额但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六十四、第二十三条: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指定商品销售款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不足十万元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2、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数额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六十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