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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罚款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1、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内容少于三项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内容在三项和五项之间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内容多于五项,或者虽不足五项但是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六十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一十二条执行。
  六十七、第二十五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实施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百万元但造成后果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六十八、第二十六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一项行为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两项行为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三项行为的,或者不足前述行为项目但有危害后果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六十九、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2、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财物价值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3、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不足十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财物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七十、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三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七十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等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等值20%的罚款;
  2、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等值20%至30%的罚款;
  3、经营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等值30%至50%的罚款。

第三节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七十二、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经营总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经营总额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5、经营总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至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6、经营总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7、经营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
  8、经营总额在三十五万元以上,处以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三、第四十条: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违法销售收入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5、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至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6、违法销售收入在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7、违法销售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
  8、违法销售收入在三十五万元以上,处以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四、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2、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的,处以三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4、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四个月的,或者被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处以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五、第四十二条: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违法销售收入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5、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至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6、违法销售收入在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7、违法销售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
  8、违法销售收入在三十五万元以上,处以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六、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尚未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能够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对直销企业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难以有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对直销企业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2、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已经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但受骗、受误导交易不超过50户次(人次),且受骗、受误导交易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3、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已经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但受骗、受误导交易超过50户次(人次)的,或者受骗、受误导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的,或者造成群访群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销企业处以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
  4、同一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直接受众不超过20户次(人次),且尚未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的,对直销员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一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5次以上,或者直接受众超过20户次(人次),且尚未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的,对直销员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
  5、同一时期有5个以上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或者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直销员虽不足5个,但直接受众总数超过20户次(人次),且尚未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的,对直销企业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
  6、直销员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实施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虽然尚未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但难以有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对直销员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7、同一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已经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的,但受骗、受误导交易不超过5户次(人次),且受骗、受误导交易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对直销员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受骗、受误导交易超过5户次(人次)不超过50户次(人次)的,或者受骗、受误导交易金额超过2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对直销员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受骗、受误导交易超过50户次(人次)的,或者受骗、受误导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的,或者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实施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且已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的,或者造成群访群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销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
  8、同一时期有5个以上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已经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的,或者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直销员虽不足5个,但受骗、受误导交易总数超过5户次(人次)不超过50户次(人次),或者受骗、受误导交易总金额超过2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受骗、受误导交易总数超过50户次(人次)的,或者受骗、受误导交易总金额超过5万元的,或者是直销员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实施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且已发生消费者受骗、受误导交易的,或者造成群访群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直销企业处以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
  七十七、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二次的,或者违规招募直销员5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以3万至6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三次的,或者违规招募直销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以6万至10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发生四次的,或者违规招募直销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的,或者违规招募直销员100人以上的,处以20万至30万元的罚款。
  七十八、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
  2、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5千至1万元的罚款;
  3、违法销售收入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至1万5千元的罚款;
  4、违法销售收入在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5千至2万元的罚款;
  5、违法销售收入在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至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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